在哲学需要拒斥权威时,哲学家引述自然来作为先于一切习俗、法律和权威的更高的正当性来源。这是自然权利/自然正义概念的起源。

施特劳斯首先要处理的是“习俗主义”对于自然权利概念的批评。习俗主义认为正义的观念是相对于文化、社会的,因所处的文化、年代而变化。这个论证特别引起我的注意,因为我自认为是一个或多或少的习俗主义者,这种习俗主义根源于我对正义概念马克思主义的理解。

施特劳斯对习俗主义论点的概括是精辟的:习俗注意认为“权利是习俗性的,因为权利本质属于城邦。”

施特劳斯对习俗主义的第一个实质批评如下:习俗主义者无法合理地坚持城邦法律的正义。由于城邦不是一个自然的整体,而是有由着相互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的组成部分组成的,因此称棒的法律最多代表集体的私立,根本上是强盗的“正义”。